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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被公安机关刑拘了! 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15 浏览:126
导读: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免责,李某需要承担违约金。李某被抓是由于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无法免责,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一方被公安机关刑拘了! 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李某定金10万元,余款60万元陈某在李某完成涂消抵押后2个月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或不能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付完定金后第二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致合同至今无法履行。陈某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退回已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李某辩称,自己因犯罪被刑事拘留,双方交易受阻,属不可抗力。

  提问:李某因涉嫌犯罪被抓,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即李某能否免责?

  【律师解答】

  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免责,李某需要承担违约金。李某被抓是由于其涉嫌犯罪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无法免责,应当支付违约金。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前或之时,就存在发生某一事件的可能性,当事人能够遇见到事件的发生,那么,事件发生,即便当事人多么无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合同签订前就有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李某主观上就能预见到自己因涉嫌伤害他人会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因自己被抓获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李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李某无法免责,应当支付违约金。《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免责。而且李某被抓这个情况致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二人的合同约定:“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或不能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房价款20%的违约金”,李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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