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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担保 债务人跑路 法院否能执行担保人财产?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5-31 浏览:126
导读: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提供担保 债务人跑路 法院否能执行担保人财产?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李某以及案外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愿为李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且王某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一份。现张某以李某未履行约定义务为由要求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提问:法院能否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律师解答】

  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470条、第471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看出王某担保的意思得到张某的同意,王某也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因此该担保行为应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综上,担保人王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承诺对李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且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可被视为执行担保,法院能直接执行担保人王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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