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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工伤赔偿的126万! 公司注销登记进行清算 法院:"跑不了"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30 浏览:126
导读:装卸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装卸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躲避杨某的工伤赔偿费用,将装卸公司申请注销,并进行清算。杨某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为逃避工伤赔偿的126万! 公司注销登记进行清算 法院:"跑不了"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一家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整天和粉尘接触,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杨某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两年之后,杨某病情加重,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经诊断,杨某已经患上尘肺二期。随后,经杨某申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

  但装卸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装卸公司的老板张某为了躲避杨某的工伤赔偿费用,将装卸公司申请注销,并进行清算。

  2018年3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时发现,装卸公司已经被注销。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装卸公司老板张某赔偿其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共计126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原装卸公司老板张某赔偿杨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补助金费用共计126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装卸公司老板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依据最高法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杨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装卸公司进行了注销,装卸公司老板张某夫妇作为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杨某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装卸公司系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却未按相关规定告知杨某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导致杨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装卸公司老板张某夫妇作为原装卸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应当共同承担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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