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举案说法

夫妻个人债务能和夫妻共同债权互相抵销吗? 法院:"不行"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7-30 浏览:126
导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徐某对案外人吴某的个人债权能否和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的债务相互抵销。

夫妻个人债务能和夫妻共同债权互相抵销吗? 法院:"不行"

  【基本案情】

  原告历某、被告徐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1月28日,被告徐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历某借款50000元,并且向原告历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每月利息2分。原告历某于同日将借款本金转入被告徐某账户,借款后,被告徐某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给原告历某3个月利息共计3000元,之后便未再支付。

  原告历某于2018年4月2日与案外人吴某离婚。案外人吴某对本案被告徐某有49.392万元(借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10.192万元)个人债务(有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归还原告历某借款本金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徐某对案外人吴某的个人债权能否和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的债务相互抵销。

  一、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其行使仅需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可知,抵销权的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

  二、本案中,被告徐某对原告历某所负担的债务和案外人吴某对被告徐某所负担的债务均是合法的到期债务,种类、品质也都相同,但本案原告历某与案外人吴某均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被告徐某的直接债务人是案外人吴某,直接债权人是原告历某,并非对同一个人既负债务又享债权。虽然,借款发生时原告历某和案外人吴某系夫妻关系,但原告历某对被告徐某的债权是否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在夫妻没有明确认可的情况下,则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够予以确认,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再者,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离婚后,对该债务如何分或者是否处理我们不得而知,倘若草率的认定为共同债权而进行减半抵销实为不妥。

  综上所述,合理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辩称该债务应当与其对原告历某前夫吴某的债权相抵扣,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抵销权的行使是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本案被告徐某与原告历某前夫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历某前夫与本案原告历某并非同一个民事主体,即本案的原、被告徐某之间并没有同时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故在本案中并不宜处理抵扣事宜。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