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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是否触法?轻则触民,重则触刑!

大律师网 时间:2019-09-29 浏览:126
导读:快速发展的社会,让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校园暴力行为对社会安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大大打击了学生的心灵,校园暴力是绝不是简单的小打小闹,是值得重视的严重社会问题,是触犯法律底线的问题,不仅会对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一时意气”的代价往往是及其惨重的,轻则触犯民法,重则触犯刑法!

校园暴力是否触法?轻则触民,重则触刑!

 【案情介绍】:

  201361018时许,某县第二中学的学生张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因本校学生孟某插队打饭,与孟某在食堂内发生口角、二人扭打,后被同学和老师劝开。同日20时许,张某邀约郭某、陈某、李某、姜某、姬某、阳某到校门口偏僻处说要给孟某一点颜色看看,张某向郭某借了一把匕首放在身上。同时孟某邀约高某、何某、彭某、钟某、韩某、杨某等人到校门口处时,孟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执,高某就喊打,孟某随即与张某发生扭打,双方邀约的人也冲上去参与斗殴。在双方互相打斗过程中,张某持匕首将孟某、李某、高某、杨某、何某刺伤。何某被匕首刺破心脏致大失血、血气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高某、韩某评定为轻微伤。

   【案件分析】: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有自首情节,系在校生,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郭某、孟某、姜某、陈某、李某、姬某、阳某、高某、何某、彭某、钟某、韩某、杨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友情提示】

  校园暴力产生原因大多因琐事产生矛盾,或是未成年人之间争强好胜,或是为了讲兄弟义气、或是为了逞一己私利,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欠缺考虑,冲动行事,这些行为方式也恰恰体现了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在面对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发泄情绪、用简单的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也正是校园欺凌、校园暴力频发的根本原因。

学校、家庭、社会应当将生命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识,通过每个家庭、每个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切实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从源头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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