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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4 浏览:126
导读: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那么,实习生在实习公司实习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是否能要求实习公司予以工伤赔偿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实习生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案情介绍】

  小王是一所城乡建设职业中专学校的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他应聘成为某市一家豆业公司的实习施工员,负责放置预埋件的工作,月工资为898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一次工作时,小王因急着从平台上下去处理预埋件,为图方便,直接从二楼楼顶跳到楼下的沙堆,结果不幸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发现,他的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已构成七级伤残。为此,小王个人支出医疗费6.2万多元,豆业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8万元。

  豆业公司认为:小王的受伤是因为他自己跳落造成的,所以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应该由公司赔偿。

  无奈之下,小王只得将豆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按工伤待遇判令公司支付医药费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7万多元。

 【法院判决】

  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作为在校生,其在豆业公司实习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同意试用,小王从事了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也支付了工资,双方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并且,双方符合法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具备劳动关系特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外,小王进行高空施工作业时,公司对劳动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虽然小王系其自己跳落而受伤,但其行为系因工作原因受伤。

  综上,小王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豆业公司作为企业依法应当为小王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他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判令豆业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多元。

 【小编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上述规定,小王在实习期间虽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定情形,且小王的主体资格亦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的除外规定。因此,可认为小王作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他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相关法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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