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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他人羊羔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18 浏览:126
导读: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通过案例,了解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代管他人羊羔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介绍】

  青年钟某早些年进城打工,因为流年不利,最终还是决定回到家乡的小山村里务农为生。这天晚上,钟某在自家院子里的榕树下纳凉的时候,发现几只无人看管四处游荡的羊只,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为了防止羊只在山里走失使得主人无法找回。就主动把羊只带到了自家羊圈里圈养了起来。钟某捡到羊羔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羊, 就将这几只羊只和自己的羊放在一起饲养。羊只们茁壮成长着,还生下了一匹小羊。过了一阵,邻村村民白某找上了门来,说钟某捡到的羊只是自己的,要求带回钟某捡到的羊只以及生下的小羊。但钟某认为白某可以领走自己捡到的几只羊只,但刚出生的小羊应当归自己所有,因为这是自己精心照料才使母羊怀上了小羊。

  争论、调解未果之下,二人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钟某照料羊只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钟某为他人照料丢失的羊只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钟某要求日后产下的小羊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小羊在性质上属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钟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白某必须向钟某支付照料羊只和小羊所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

  【小编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别为此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的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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