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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拍下出轨证据,被法院确定有效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0-21 浏览:126
导读:夫妻一方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的取证有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就让小编来介绍典型案例来进行卷说法。

监控拍下出轨证据,被法院确定有效

【案情介绍】

  杨女的丈夫宋某与刘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杨女无奈欲起诉与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宋某索赔精神损失。但杨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宋某与刘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无奈之下杨女在外地出差期间在自己的家中安装了摄像头,某日杨女外地出差回来后,发现其出差期间宋某与刘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并被视频拍了下来。

  事后杨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宋某离婚,并要求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两万元。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刘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刘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杨女拍摄的视频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刘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杨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视频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宋某已与刘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宋某与刘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现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杨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杨女与宋某离婚,宋某同时赔偿杨女精神损失壹万伍仟元。一审宣判后,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杨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解析】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毫无疑问,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那么本案杨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供其在家中拍下丈夫与他人睡在自己床上的视频,这种行为有没有侵害其丈夫隐私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就本案而言,首先,杨女拍摄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杨女作为宋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有关的相关证据。杨女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宋某与刘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躺在自己床的人进行取证,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事后马女也未将视频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因此马女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虽然此时马女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马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马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马女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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