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华和王某丽二人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迫于生计夫妻二人开始创业,承包了某品牌空调的售后安装工程服务,二人打拼十余年,事业有成。但是随着徐某华的事业越做越大,应酬也越来越多,妻子王某丽开始猜疑他的生活作风有问题,这让每天在外打拼的徐某华感到心中委屈,夫妻之间的争吵多了起来,在这样日复一日的争吵与猜疑中,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并决定离婚,两人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初步协议。可是就在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徐某华偶然发现了妻子王某丽的一张银行卡,通过查询发现卡上有10万元。当徐某华问起王某丽这笔钱的由来时,王某丽并不避讳,称这是自己平常省吃俭用攒下的“私房钱”,以防将来徐某华变心留作备用。这让徐某华大为气氛,感觉自己受到了莫大的侮辱,“我可以给她钱,但是我不想听到她说我变心,我们走到这一步都是因为她多疑,而她存钱竟然是防止我变心,我更不能忍这口气了。”于是,徐某华要求王某丽将这笔钱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但遭到了王某丽的拒绝和再次言语侮辱。最后徐某华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女方的“私房钱”。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定王某丽的“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王某丽在15日内支付该笔款项的一半给徐某华。
本案中的争议和焦点在于,女方私存的“私房钱”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编认为,这需要结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析。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而法定财产制指的就是就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合法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另有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一般是指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或与一方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
“私房钱”顾名思义是指夫妻一方个人积蓄并不为他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并非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