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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08 浏览:126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婚内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该如何判罚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进行举案说法。

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介绍】

  刘某(女)与魏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生育一女。后双方出现矛盾,逐渐发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刘某提出魏某自2012年8月以来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刘某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未果。2013年3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同年5月,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刘某在该离婚案件庭审中发现魏某在双方矛盾激化自行协商离婚时,未经其同意于2013年3月将存在魏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提取转移。离婚案件中魏某辩称,其是根据刘某要求取出上述款项,并在家中将钱交给刘某。2013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魏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940000元。审理中魏某称其是根据刘某要求将940000元现金取出后,独自一人骑车带回家中,几天后又在某广场停车场内的汽车上将钱全部交给刘某,并开车将刘某送回其父母家。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矛盾发生并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本案中,魏某将存款取出,应负有向刘某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魏某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取出后交给刘某,但刘某不予认可,考虑到魏某在两次庭审中针对款项如何给付前后陈述不一致,以及结合双方的婚姻状况、分居事实等,法院对魏某的该项主张未予采信。现魏某不诚实说明巨额存款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刘某要求在与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后,法院判决魏某给付刘某47万元。

【小编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规定的出台,对于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确保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能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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