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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时猝死,健身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1 浏览:126
导读:根据侵权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在诸如健身房、游泳馆这样的公共场所中因为自身突发性症状而猝死的情况,健身房、游泳馆等这类的公共产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游泳时猝死,健身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日,28岁的杨小姐拿着朋友的会员卡,前往健身会所游泳。谁知10分钟不到,杨小姐竟然在这家会所的游泳池内不幸身亡。同在泳池内游泳的张小姐表示,当时是她先发现了异常,提醒救生员后健身会所才展开了施救,但杨小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经测量,出事的会所游泳池面积为200平方米,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该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然而,当时救杨小姐上岸的救生员陈某当晚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承认:“我7点多在上班,另一个同事去小便了,我正在巡岗,发现有一位女同志在水中情况不对,就拿救生杆把她救了上来。”

  杨小姐父母提出,事发时救生员脱岗,没有及时发现受害人溺水,导致延误救治最佳时机,后又未正确施救,造成受害人死亡,因此要求会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对杨小姐父母的说辞,健身会所则认为,从救治过程看,死者吐出来的是饭不是水,证明不是溺水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当时是冬天,很有可能因为杨小姐自身原因及身体不适引发猝死。因此,在这次意外事故中自己并无责任。

 【小编评析】

  对于健身会所提出的“猝死无责”之说,虽然杨小姐确实是猝死,但是何原因不明,需要进行生理解剖。本案中,由于没有进行解剖尸检,实际已无法查明死亡的真实病理原因。

  根据侵权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分析案情可以发现,健身会所在管理和施救方面的过错显而易见。首先,杨小姐持朋友证件进入泳池,健身会所没有对她进行身体检查,以确认她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宜游泳,致使杨小姐处于不确定的危险之中。

  其次,杨小姐在游泳池发生异常情况时,健身会所仅有一个救生员在场,违反了主管部门相关配备救生人员的规定,同样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同时,有证据表明在受害人出现异常情况下,被告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此,被告也有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和及时施救的过错。

  综上所述,杨小姐父母提出的要求健身会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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