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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时要求返还彩礼,男方能否将女方父母一起列为案件被告呢?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19 浏览:126
导读:中国大部分地区在订婚的时候都保留着传统的彩礼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定下婚约的显著标志,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关系的物质体现。那么,在解除婚约关系的时候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在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男方提起法院诉讼的时候,是应该将女方列为被告还是将女方及其父母一起列为被告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解除婚约时要求返还彩礼,男方能否将女方父母一起列为案件被告呢?

 【案情介绍】

  张某华与王某娟经人介绍后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恋爱一段时间之后订立婚约。确定订婚后,张某华经媒人之手给付王某娟彩礼6800元。两年后,二人因为感情产生矛盾、观念分歧而决定解除婚约,此时张某华要求王某娟在解除婚约后退还彩礼6800元,但是王某娟以是张某华先提出分手为理由拒绝退还彩礼,于是张某华把王某娟及其母亲刘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彩礼。

 【小编评析】

  从案例文字中可以很明晰的看出,这是一起普通而又典型的彩礼纠纷案。经过分析梳理可知,对王某娟是否应将其所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实际上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婚约彩礼纠纷被告一方应为女方及父母。理由如下: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男方给付彩礼时都是以父母及亲属出面收受,而接受彩礼的也是女方及其家人,且收受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因此,婚约彩礼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此外,基于以上的考虑,如果单列女方而不把其父母列上,也不利于判决的执行。案情中张某华的做法显然也是更倾向于这一种情况的,他将女方王某娟及其母亲刘某作为被告共同告上了法庭。

  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仅限于男女双方,与其父母没有关系。

  我们在这里更加认同上述第二种情况或者说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婚约彩礼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实质争议发生在解除婚约男女之间,因此,其诉讼主体也应当是解除婚约的男女双方。按照广大农村的风俗,男女双方产生或者说定下婚约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男方给女方一定数目的彩礼,这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关系的物质体现,它随着婚约关系的产生而产生。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婚约这一契约行为事实上存在。因此在处理这类聘礼、彩礼纠纷案件时,不能无视“婚约”来确定“财产、彩礼、聘礼”的诉讼主体。在这类的案件分析过程中,如果把男女双方及父母列为当事人,其实是将婚约财物纠纷混同于一般的财物纠纷,忽视了此时的财物关系对婚约关系的强烈依附性。

  其次,订婚时双方父母仅仅是彩礼交接的代理人或经手人。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举行订婚仪式时确实是父母在交接财物,但不能就此认定他们就是婚约财物的当事人。从婚约中的地位看,父母接受彩礼,一是基于多年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二更多是一种仪式上的需要。订立婚约在农村是一件大事,是为了显示家庭对订婚仪式的重视、对男女双方订婚关系的认可,父母相当重视订婚程序,仪式也举办的十分隆重,按照程序由父母交接彩礼也属于正常,但是在交接彩礼的过程中父母的地位相当于代理人或执行者。同时,女方父母接受彩礼后,一般都将彩礼用于为女方置办嫁妆,少有将彩礼挪作他用的现象。至于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单列女方可能不利于返还财物的执行,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但不能因考虑执行而把不适格的当事人列上,这不是法定理由。

  最后,将当事人仅限于男女双方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对婚约财产纠纷作了解释: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婚约关系存在期间订婚双方因维持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里的婚约关系就是指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协议的无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关系。同样,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论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解决彩礼等财物纠纷时,当事人都应该只列男女双方,同样性质的婚约财产纠纷,也应当只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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