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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工伤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1-20 浏览:126
导读: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伤程度给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但是,如果员工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原单位能都以员工是为其他用人单位承包工作中受伤而拒绝承担工伤赔偿呢?员工在承包用工中受伤之后又应该找谁来为自己的工伤负责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工伤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案情介绍】

  2000年,张某华到甲公司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甲公司支付。2006年10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代营代维协议,张某华还在原工作岗位,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乙公司支付。2007年7月,张某华因工受伤,乙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及误工费之后,未申报工伤,张某华伤愈后继续回公司工作。2007年11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协议到期后,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代营代维协议,张某华的工作不变,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丙公司负责。2011年6月,张某华因旧伤复发请假外出治疗。假期满后,张某华未按时回公司工作,也未续假。经丙公司建议,甲公司于2011年8月将张某华辞退。张某华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及各项伤残待遇。甲公司认为,张某华是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因工受伤的,丙公司将其辞退,故应由乙、丙公司承担责任。2011年11月,经鉴定,张某华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华于2012年1月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小编评析】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华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案情介绍中可以看出,张某华自2000年开始长期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甲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006年10月之后,甲公司不管是将该业务承包给乙公司还是丙公司,均是甲公司内部经营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张某华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3条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者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活动中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在案件中,乙、丙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脱离甲公司,故应认定甲公司为事故单位,应当由甲公司支付张某华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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