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华于2010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4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就可以申请休年休假了。三个月前,徐某华因胃病需要住院治疗,以此为由向公司请了7天病假。近日,徐某华又向公司提出申请要休2011年的年休假,却被公司拒绝,徐谋华不解,而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按照规定徐某华的年休假只有5天,而徐某华的病假休了7天,病假折抵年休假之后,徐某华还多休了2天,公司认为自己不追究这2天假期已经是对徐某华额外照顾,徐某华不应该再提出不合理的休假要求。那么,公司这种擅自用徐某华已休的病假抵折年假的做法是否有据可依,是否合理呢?
从上述文字描述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年假和病假的概念辨析,所以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病假与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为治疗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患病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治病休息时间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须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从上述的文字描述来看,徐某华的可申请病假最长时间为3个月,且徐某华已休的病假并未超过最长期限限制。
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不管职工是否患病,均必须给予的休息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以此作为依据进行换算,徐某华的可申请年假期限为5天。
查阅相关规定可知,确实存在职工休了病假则不能休年休假的相关情况,但在这类情况中将病假折抵年休假是有条件限制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从上述的规定可知,虽然确实存在符合条件时,员工休了病假就不能休年假,需要将病假折抵年假的情况,但是徐某华的情况并不符合按照规定可将病假折抵年休假的情形,所以公司不得以病假年假相互抵折为理由拒绝徐某华的年休假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给予5天的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