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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碾压路边石头致人伤亡,多方责任如何分担?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2 浏览:126
导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有些交通肇事罪不仅仅是车辆驾驶员需要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时也应该就自己的某些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当涉及到双方都需担责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件吧!

货车碾压路边石头致人伤亡,多方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受雇司机刘某驾驶货车运煤从河南省安阳市彰化路经过。在某村西头的公路上,村民王某晾晒小麦占去路宽的近一半,为防止汽车碾压粮食,他还在晾晒的小麦边上摆放了一溜石头,其时王某的母亲和媳妇在路边摊晒。刘某虽减速慢行,格外小心,但是货车后轮还是碾压在石头上,飞起的石头弹中了王某90岁母亲的头部,王母当场死亡,石头又弹跳到王妻的左臂上,造成其胳膊骨折。

  经公安机关对车载吨位及肇事车辆安全技术进行检测,发现肇事车辆严重超载且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事后,刘某及时投案,并和车主一起作出了相应赔偿,张某、刘某分别拿出7.85万元和1.5万元作为对王某母亲的丧葬、其妻的医疗等费用的赔偿金,王某也通过书面向司法机关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给付赔偿金,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肇事司机刘某的法律责任。

 【案件后续】

  检察机关经过了解、调查之后,认定责任在于车主而非肇事司机,且受害人一方也有一定责任;车主、肇事司机在案件发生之后积极和被害人及其家属联系并作出赔偿,肇事司机也在事后及时投案、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严宽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小编评析】

  从案情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案件并不复杂,属于交通肇事罪造成死亡一人轻伤一人。

  在案件后续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检察机关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本案中肇事车辆超载及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责任在于车主而非肇事司机;而被害方也有一定的责任,车主、肇事司机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作出经济赔偿,且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对刘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这里我们不妨理清责任划分和经济赔偿事项。上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刘某驾驶严重超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行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3条等规定,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公路上晾晒粮食又摆放石头,违反了我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影响公路畅通的规定,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关于案件之后的经济赔偿问题,肇事司机刘某认为自己是受雇于张某搞运输,赔偿应由张某负责。而张某雇用刘某营运才刚刚5天,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要付出巨额赔偿,想必也有满腹的委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当雇员按雇主要求履行职务时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应担责。鉴于刘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三方自愿达成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张某、刘某分别拿出7.85万元和1.5万元作为对王某母亲的丧葬、其妻的医疗等费用的赔偿金,所以王某书面向司法机关请求不再追究肇事司机刘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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