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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4 浏览:126
导读:“感情都不在了,要钱还有什么意义”一旦面临离婚,许多现代人都会潇洒地发一声感慨,收拾几件衣服就冲出家门。可是,在这个经济压力日益沉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别一段婚姻的同时,也开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来面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接下来就由小编来进行举案说法。

婚前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周某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妻子姜某过去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姜某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周某家里拿出100000元赞助了全部首付款。由于当时感情融洽,周某同时把姜某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由于周某常年在外,姜某有了外遇,周某愤怒之下提出离婚,但姜某提出应该分得一半房产,周某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于当时姜某前去付款,付款凭证上是姜某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法官提出,由姜某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姜某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小编解析】

  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因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姜某一个人的名字。如果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由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姜某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当时房屋的首付款是周某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姜某举证当时这笔钱是共同出资,并指明其100000元的出处。姜某无法举证,案例最终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周某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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