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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应当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09 浏览:126
导读: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既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对于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而导致员工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呢?那么,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王某华5年前在某厨师学校毕业后,进入当地一家酒店担任厨师职位。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酒店为王某华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1月,酒店与王某华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华在失业后经询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知,因为单位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某华应该如何维权呢?

 【小编解析】

  结合上述案情陈述可知,王某华所面临的问题是:因为单位未给他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并结合上述案情,在酒店与王某华解除劳动合同,且非因王某华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如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并没有为王某华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王某华尚未实际离职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而在王某华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为其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酒店除了应当负行政责任之外,还应当对王某华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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