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华5年前在某厨师学校毕业后,进入当地一家酒店担任厨师职位。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酒店为王某华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1月,酒店与王某华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华在失业后经询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知,因为单位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某华应该如何维权呢?
结合上述案情陈述可知,王某华所面临的问题是:因为单位未给他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导致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该法第86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并结合上述案情,在酒店与王某华解除劳动合同,且非因王某华本人意愿的情形下,如果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王某华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单位并没有为王某华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王某华尚未实际离职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而在王某华与单位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位为其补缴失业保险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酒店除了应当负行政责任之外,还应当对王某华应享受而不能享受的失业保险的实际损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