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初,胡某珊与一家装修公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在之后胡某珊发现,该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此种使用部分替代品的做法,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也是一种行业内的“潜规则”。
我们认为,该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对于案情中材料被替代一事,即使是当地确实有此类替代的“潜规则”存在,也应该提前告知胡某珊。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可知,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胡某珊将实际使用的材质的真相,而导致了胡某珊无从知晓,更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这样的做法最终侵犯了胡某珊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装修公司在侵权的请款下,更无权以“潜规则”作为挡箭牌而回避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