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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被撞死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12 浏览:126
导读: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那么在酒后驾车被撞死时,保险公司可以因此理由拒赔吗。接下来就由小编来进行举案说法。

酒后驾车被撞死保险公司可拒赔吗?

【案情介绍】

  2003年12月20日,唐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价值10万元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唐女士的丈夫罗某,受益人为唐女士。

  2004年12月6日晚,被保险人罗某因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唐女士于是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该人寿保险公司认为罗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故拒绝理赔。最后,唐女士只好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唐女士: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

  在法庭上,唐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称罗某酒后驾驶属于免赔范围,与实际不相符,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另一肇事者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罗某是酒后驾驶,但是与该事故造成其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罗某酒后驾驶与其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说明,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其给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酒后驾驶属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则辩称:首先,被保险人罗某酒后驾驶,属于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5项责任免除范围,根据该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关保险条款内容向唐女士作了详细的说明,不存在没有明确说明而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

  其次,被保险人罗某酒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罗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和危险的行为,罗某在可以预见的情况下,仍然违法酒后驾驶,也属于过错方,所以其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给唐女士。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也已向唐女士如数支付了保险金。

【小编解析】

  首先,保险公司将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是不恰当的,也与法律规定不符。本案中,《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上述条文中表明的“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明确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都可以免责。

  其次,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进行了陈述和认定,并明确记载:“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虽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认定是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都没有异议。同时,被保险人死亡属他人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意外伤害事件,符合《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条件,不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的主张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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