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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职工开失业证明,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吗?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16 浏览:126
导读:失业证明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文件之一。而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劳动者在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方可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不给职工开失业证明,致使劳动者无法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失业登记、领取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对本应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进行赔偿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不给职工开失业证明,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吗?

 【案情介绍】

  周某华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签合同,也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致使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曾多次催促让公司转移档案,办理失业登记,可该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他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小编评析】

  上述的案情争议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劳动者离职之后的手续。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出具失业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司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周某华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了周某华的损失。而《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也就是说,周某华在失业的10个月里,每个月都可以可领取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但他因为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而没有领到相应数额的、一定时间内可领取的保险金。因此,该公司应该对周某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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