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房时他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找到开发商交涉,但是开发商只同意进行修理。在经过几次“修理”之后都没有修好、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赵某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赵某洋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检验,结果显示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并不适合居住。于是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赵某洋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据此,对于有质量缺陷的房屋,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房,所以在上述的案件中,相关部门在对赵某洋的房屋进行检验之后,法院根据检验结果认定赵某洋所购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不适合居住,并判决开发商退房、赔偿赵某洋的各项损失。
不过这里值得提醒的是,退房的情况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而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不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都是不能够要求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