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利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后90天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今年1月,王某利收房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该房的房产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王某利联系合同中的所记载的开发商联系人,但对方多次以“快了”为理由进行搪塞,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到房产管理局进行咨询。王某利在查询后得知,原来开发商因为资金短缺,将部分商品房(包括王某利所购的一套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所以房产证迟迟无法办下来。王某利遂将其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某利损失3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结合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可以得知,开发商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卖给王某利,其行为不但符合上述所列出的法律解释的第二种情形,而且已构成欺诈,王某利可以据此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