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时约定于去年9月前交楼。可眼看时间到了,开发商却没如期交房。夏某经多方询问后得知,由于开发商资金难回笼,导致施工进度拖延,致使开发商无法按照当初购房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交房。他找到开发商询问进度,开发商表示可按合同约定按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争取在三个月内尽快交房。然而三个月后开发商还是迟迟没能交房。于是夏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获得了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结合上述的案情陈述,开发商确实存在逾期交房、且经夏某催告之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因此夏某有权要求退房,而且该行为应当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