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华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营销员,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和销售业绩工资构成。入职时该公司经理表示,公司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6个月,等试用期满合格后,公司再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江某华在该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感到销售任务很难完成,身边的很多同事没等到试用期满,就被辞退了。于是,江某华向公司经理提出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的要求,却遭到经理拒绝。
上述案情陈述中,江某华所面对的困境在实务中也并不少见,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息息相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结合案例中江某华的遭遇,江某华上班之日起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也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根据江某华的陈述,该公司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江某华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江某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次,对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江某华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