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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02 浏览:126
导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发放工资。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经劳动者询问之后依然以各种理由搪塞,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李某利在某市一家公司上班,并担任部门主管。该公司最近一年时间均未按时发工资,有时拖欠半个月,有时拖欠一个月,直至现在该公司仍然拖欠职工前两个月工资。有部分职工因为迟迟没有收到拖欠的工资,于是向劳资科询问工资的事情,语气中多少带有一些情绪,可是公司领导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说目前整个市场不景气,效益不好,公司目前这几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并且表示“目前不能按时发工资的情况比较普遍,去投诉用处不大,更何况目前就业形式严峻,总不至于因为拖欠工资就与单位撕破脸皮。”员工们讨要薪资无果,只好向当地总工会寻求帮助。

 【小编评析】

  上述案例中关于用人单位拖欠薪资的问题,在实务中其实并不少见。面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包括没有及时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劳动者均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差额。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限期支付。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补付即可。

  (二)差额支付。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这个规定的金额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不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已经支付金额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即可,不必再加付补偿金;

  (三)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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