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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08 浏览:126
导读:亲子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间是否亲生关系的鉴定。一般情况下,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案件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财产继承纠纷、医院产房调错新生儿导致的亲生子认定,以及被拐骗和失散子女的认领等。那么,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出示相关证据进行举证并要求被告配合亲子鉴定以证明亲子关系,但被告却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拒做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案情介绍】

  1990年彭文秀与有妇之夫王某华相识,1992年两人开始发生亲密关系,1993年10月,彭文秀生下女儿彭小梅。彭小梅出生后直至2006年底,王某华与彭文秀母女一直保持着经济和生活上的来往,为她们陆续支付了包括彭小梅的学费、生活费、租房费用以及外出旅游、购买衣物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但从2007年起,王某华迫于家庭压力,不再与彭文秀母女联系,也不再给予经济支持。

  但不幸的是,2009年11月,彭文秀被诊断出宫颈原位癌。彭小梅向父亲王某华求援,没想到王某华说自己没有这个女儿,拒绝向母女伸出援助之手。

  2011年4月6日,彭文秀以女儿彭小梅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华承担自1993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至18周岁)期间彭小梅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人民币10万元,并提供了其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王某华在女儿出生之后一直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费的必要证据。在法庭上,王某华承认他与彭文秀曾关系密切并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彭小梅是他的亲生女儿。彭文秀代表彭小梅请求进行亲子鉴定。但王某华既不承认与彭小梅的父女关系,又不同意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那么,不经鉴定法院就不能确认父女关系,就不能判决他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吗?

 【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可知,彭文秀提供了其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密关系,且王某华在女儿出生后一直为母女二人提供生活费的必要证据,这些证据虽不能完全证明彭小梅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彭小梅与王某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法院应当推定二人存在亲子关系。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上述的案情介绍中可知,王某华在彭小梅出生后已经向彭小梅、彭文秀支付的部分钱款,可视为王某华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可直接冲抵其应付彭小梅的生活费。彭文秀母女目前经济、生活较为困难,因此王某华对其应承担的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仍需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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