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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延时刷卡,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费?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13 浏览:126
导读: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在实际的工作中,“加班”的概念又分多种,有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劳动者自己因为工作未完成主动加班、或者是劳动者因为私人原因延迟下班,并不是所有的加班都是符合上述应该给予“加班费”的范围之内的。那么,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如何根据“加班”的性质进行区分,判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付加班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下班延时刷卡,劳动者能否主张加班费?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贾某应聘到某超市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此前,该超市曾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贾某入职后,该超市首先将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交给贾某签阅、学习,并择日对贾某的学习成果进行了笔试。贾某通过了考试,且未对规定提出异议。半年多来,贾某对工作应对自如,从不用加班工作。自2010年3月起,贾某下班经常延时刷卡,但未向超市要过加班工资。2010年10月10日,贾某向超市提出辞职,并要求给付加班费遭拒。于是,贾某拿着利用工作之便打印的考勤记录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超市给付加班费1.5万元。超市辩称,贾某延时刷卡,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在复习司法考试内容,这并非单位安排,因此不应视为加班。另外,超市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如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应当使用书面加班审批单(员工、单位各一份)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否则不视为加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必须在加班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不视为加班。”庭审中,贾某未能出示加班审批单。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综合分析案件后,驳回了贾某的仲裁请求。

 【小编评析】

  近些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加强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减少人力成本,大都普遍采用科技手段记录考勤,刷卡考勤即是其中之一。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员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刷卡记录成为其主张加班费的“ 杀手锏”。但刷卡记录中有延时刷卡记录存在,劳动者是否就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呢?

  下班延时刷卡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刷卡。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刷卡。三是劳动者在单位处理个人事宜后刷卡。

  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因此主张加班的,仲裁机构一定会支持。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视情况而定。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到了单位的认可,如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加班费,补办了加班审批手续等后,因支付加班费数额发生争议,仲裁机构应将劳动者自愿加班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的加班,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自愿加班后得不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因不符合法定支付加班费的条件而不能得到支持。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加班,即使用人单位不予追认,也应按加班予以处理。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理的是个人事宜,并非继续工作或工作的延时,不符合加班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支持。

  那么,劳动者因延时刷卡下班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呢?我们在这里认为,应由劳动者就延时刷卡的原因进行举证。如提供加班通知、工资条(发部分加班费)、加班审批单、证人证言、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用人单位同意或安排的加班所致;提供发生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参加抢险救灾等所致;提供限定交工(货)日期通知单或增加劳动定额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用人单位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所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及其原因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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