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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夜饭被“特色菜”忽悠,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1-20 浏览:126
导读:春节将至,年夜饭成了大众口中津津乐道的话题,不少家庭选择将年夜饭定在酒店,在全家团聚的时光里享受闲暇的欢乐时光。各个酒店为了迎接这一喜庆的节日,也会推陈出新,推出一些春节的“特色菜”,来讨个好彩头。不过,也有一些商家仅仅是“改头换面”,将普通的菜系换个讨喜的名字,但价格却是蹭蹭往上涨。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菜式普通、但价格昂贵的“特色菜”,应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年夜饭被“特色菜”忽悠,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春节将至,王某华在一家酒店预定年夜饭时,酒店向其推荐了几道为过年推出的特色菜,如“合家欢”、“金玉满堂”、“年年有余”、“腰缠万贯”等,虽然不了解具体是什么菜系,但为图个吉利,王某华还是点了一道“合家欢”。大年三十晚上,家人欢聚一堂。但是上菜后,王某华发现,饭店之前向他推荐的“合家欢”只不过是普通的鸡鸭鹅拼盘,可1280元的价格却让他着实吓了一跳。碍于大年三十的喜庆气氛,王某华只得吃了这个“闷亏”。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其实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典型,尤其是各种节假日、纪念日的时候,饭店总会推出不少名字或喜庆、或稀罕的菜式,但“内容质量”如何,则是良莠不齐。

  在本案中,王某华作为消费者,遇到这样一个被忽悠的情况应当如何维权呢?我们认为,王某华有权要求酒店按正常标准收费,并退回多余的钱。一方面,酒店将普通的家常菜,仅仅是换个名称便高价销售,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对于王某华来说,也是一种重大误解。就重大误解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鉴于当初双方对“合家欢”的质量及价格约定不明,而双方又不能协商确定,所以应当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同档次酒店的标准来确定价格。所以,王某华有权要求酒店对“合家欢”按照正常标准收费,并退回多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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