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张某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张某娟担任总技术员。可是仅仅过了4个月,她便收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至营销部工作,工资也由月薪8000元降至每月1200元加提成。张某娟经打听得知,事实上是因为公司另招了一名资深人士接替其职位,之前调换岗位。调薪等行为的真正用意,实际上都是为了逼她自己辞职。张某娟不愿意调岗降薪,更不愿意自动请辞,于是向工会寻求帮助。
根据上述的案件,我们认为张某娟有权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公司补发被调整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工作岗位一经双方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中,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除有特殊情况,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彼此均不得擅自改变。从上述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得知,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或者与张某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调整张某娟的工作岗位,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其工资收入的大幅减少,而且实际上该公司也根据调岗之后的职位对张某娟降薪,这明显构成合同违约。基于此,张某娟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公司补发被调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