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保姆陈小丽准备去买菜时,见茶几上有雇主魏某昨晚与朋友喝剩的好酒,一时贪嘴便一口气喝了个精光。谁知,在买菜回家途中因为酒劲上头,陈小丽头昏眼花、行为失控,其所驾驶的摩托车竟然冲上人行道,导致行人李某被撞右脚骨裂。随后李某联系陈小丽的雇主魏某,魏某为李某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000余元。事后,魏某要求陈小丽归还其所支付的5000余元时,陈小丽不仅拒绝还振振有词地表示,自己当时是为魏某买菜,这笔钱本来就应该是魏某来出,自己拒绝支付。
我们认为,在上述案件中陈小丽应当承担偿付责任。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也就是说,雇员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得看其对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述案件中,陈小丽上街买菜确实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但是醉酒、酒后驾车一事则明显属于司法解释中“重大过失”的情况。魏某并没有让陈小丽喝酒、更没有让其酒驾,而陈小丽明知自己在出门买菜之前喝了酒,在感觉自己不胜酒力之后仍我行我素,驾驶摩托车出门,在明知自己可能会危及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却听之任之,并在客观上确已导致李某损害,属于重大过失。所以,雇主魏某可以向陈小丽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