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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因门前积雪摔伤,药店是否应担责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2-27 浏览:126
导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药店门前的台阶摔伤了,该台阶范围是否属于经营场所的管领范围,经营者是否应承担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后果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顾客因门前积雪摔伤,药店是否应担责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早上,刘某华到当地某药店购买药品,购买完毕后从药店出来时,因为药店门前的台阶有冰,不小心摔倒在台阶上,疼痛不已难以起身,随后120急救车将其带走。刘某华到医院就诊后花费了:门诊医药费221.6元、120急救费123元,共计344.6元。刘某华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药店没有及时清扫门前的积雪,地面湿滑而导致他摔倒,要求医院赔偿他就医的门诊费用和因为呼叫120而产生的交通费用,但药店工作人员则表示:买药的人不止刘某华一人,其他人都没有摔倒,只有刘某华一人摔倒,认为是刘某华自己不小心到导致。刘某华与药店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最终刘某华将该药店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判决药店给付刘某华医药费的70%,交通费50元。

 【小编评析】

  上述案件中,刘某华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药店购买药品,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药店门前的台阶属于药店管理范围之内,药店应当及时清除冰雪,以尽到在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上述案例中,药店明显未切实尽到应尽的保障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刘某华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依法院判决来看,案件当时是判断为药店应当对刘某华的摔倒承担70%责任)。而刘某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也应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当他买完药走出药店门口时,刘某华应当注意到台阶上有冰但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看到,未完全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药店应当对刘某华摔伤一事承担主要责任,对刘某华因摔伤而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分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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