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初,王女士与其他八名员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从该月起,将以新方案代替原绩效工资考核,原定每月完成10万销售额即能得到的1000元绩效工资,改为必须完成15万元才能得到600元,没有完成即无绩效工资。王女士经询问后发现,只有自己和另外八名员工被替换了绩效考核标准,明白公司实际是借提高工作指标来逼迫内部圈定的他们自动离职。王女士不愿意离职,但也无法接受新的绩效考核标准,无奈之下向工会求助。
上述案件中,公司在未征得王女士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绩效工资考核标准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中,王女士所在公司未与职工协商、讨论,更没有与职工代表过工会平等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王女士及其他八名员工可通过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反馈或举报,要求公司改正,并适用原先的、与其他员工同样标准的绩效考核方案,已经因采用“新绩效考核方案”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