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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不小心”伤害了孩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03 浏览:126
导读:保姆,也就是家政服务人员,在现在的家庭当中并不少见,并且随着这种行业的发展,家政服务员也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才可上岗就业。如果家政服务员在照料家中婴儿的时候,因为私事而疏于照顾,“意外”之下导致婴儿收到伤害,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家政服务者能否以自己“不小心”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保姆“不小心”伤害了孩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曾女士在支付200元中介费后,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保姆李小丽,在与李小丽见面并进行简单的了解沟通之后,曾女士与李小丽达成了用工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时间、工资待遇等。半个月后,李小丽在为曾女士1岁的儿子洗澡时,正巧其男友打来电话,因为顾着接电话,李小丽忘记了自己刚才正打开热水,以至于没能及时作出反应,导致曾女士1岁的儿子被严重烫伤,共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之后在曾女士要求李小丽赔偿时,李小丽却表示自己有在尽心照顾,这次的事是谁都不想发生的意外,自己不存在故意行为,于是拒绝了曾女士的赔偿要求。

 【小编评析】

  结合案件,我们认为:李小丽应当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案件中,李小丽具有重大过错:明知自己的服务对象为婴儿,需要特殊的护理与照顾,却对其顺手乱放,不注意自己正在放热水,不顾其是否啼哭及其原因,而因为私事擅自离岗、一味与男友聊天而忘了自己的职责是照顾婴儿、甚至忘记了自己正在为婴儿洗澡、正在放热水,对其损害听之任之,导致婴儿因为没人照顾而严重烫伤。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小丽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本应该受到悉心照顾的婴儿被严重烫伤,李小丽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小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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