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华在浏览某购物网站时,选中了一款可变速MP3。店家的产品介绍页面显示,这款MP3“独具变速功能”,还可以“FM内录”,张某华正是被这款可变速MP3的产品功能所吸引,果断下单购买。可当几天后张某华拿MP3后发现,拿到手的说明书上根本没有提到店家所宣传的“变速播放”和“FM内录”功能。张某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找到商家质问,但店家对此的解释是:宣传页上所谓的“变速播放”,就是所有录音设备都有的“快进快退”功能,但没有解释“FM内录”功能。经过一番交涉,商家最终同意退款,却要求张某华支付商品的“开盒费”和邮寄回来的“运费”。
上述案件中,商家的行为明显侵权,属于欺诈行为。这里所说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而在上述案件中,商家不但没有加倍赔偿张某华因欺诈而受到的损失,还以“开盒费”、“运费”等名目加重了对张某华的侵权。张某华可以凭借与商家之间的往来通信、网站截图、邮寄商品及外包装等相关证据,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