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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范围怎么判断 以法律规定为准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3-26 浏览:126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判断,是否任意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自己精神、情感受到伤害要求对方精神损害赔偿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精神损害范围怎么判断 以法律规定为准

 【案情介绍】

  李大爷出门遛狗,小区里的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其宠物狗轧死。于是,李大爷将轿车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因诉求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大爷的诉求最后被法院驳回。

 【小编评析】

  本案中,李大爷的诉求之所以被法院驳回,主要是因为没有弄清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许多当事人在不了解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被法院驳回相关诉求的案例。这类当事人通常不清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一些情节轻微的侵权损害案件,甚至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自认为精神上受到了损害,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实际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四条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致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诉讼,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李大爷以宠物狗死亡、伤心不已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被拒绝的原因。对于有些普通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以及大量的刑事案件,虽牵扯到人的精神方面,造成当事人一定程度精神的焦虑和心灵的创伤,但因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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