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10月提出辞职。单位领导在他的辞职申请书上签了字,可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后,公司却不给他开离职证明。小王不解,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王参与了公司重要软件的开发,为防止泄密,公司必须知道小王上班的新单位名称。小王觉得这很荒唐,但为了尽快离职还是照实说了。接着,公司方拿出一份竞业协议要求小王签字,在这份协议中除了约定小王不能从事与本公司相同软件品种的开发外,还禁止他10年内进行多种软件的开发工作。小王认为这份竞业协议限制时间过长,会影响自己之后的就业,遂拒绝签字。
单位则表示: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拿不到离职证明。这意味着小王如果不签协议,就拿不到离职证明,也无法到新单位入职。无奈之下,小王拨打公会求助电话。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竞业限制时间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当事人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所给出的竞业协议在内容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小王可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为依据,与单位进行交涉,摆事实、讲道理,拿出法律武器自我维权,要求单位更改竞业禁止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并依法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