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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职工逝后家属能否追偿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1 浏览:126
导读: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哪些,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缴纳,职工去世之后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职工逝后家属能否追偿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企业职工,他在该公司已从业8年,公司一直没有给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前不久王某病逝,为给将来成家的儿子购房,王某的妻子申请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不果,向王某所在单位提出追偿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双方经过协商、调解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妻子最后决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评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案中,王某死亡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即终止,王某妻子申请给王某设立公积金账户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依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益。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一样,可以作为职工的个人财产,由家属继承。王某所属公司在王某在职期间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尚不清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范围是仅限于王某还是该公司全体职工。根据《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王某妻子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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