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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能否因此解除合同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4-03 浏览:126
导读: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单方解除即亨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女职工未婚先孕 单位能否因此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份,王晓丽经面试进入某公司工作。在2017年初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还未结婚的王晓丽却被检查出怀孕,公司对此的态度很是微妙。为此,王晓丽曾多次向公司“承认错误”,请求公司不要声张此事,并表示愿意做好善后处理。但公司还是很快与王晓丽解除了劳动合同,所给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王晓丽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也对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经公司讨论通过,决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晓丽满心委屈,认为现在已经是新时代了,难道未婚先孕就应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这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王晓丽觉得自己受到了歧视。

 【小编评析】

  需要指出的是,对王晓丽未婚先孕的行为我们不予评价。处在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新社会中,只要不是违法犯罪或或违背公序良俗,我们尊重每一位自然人的行为与决定。但是,王晓丽所属公司以王晓丽未婚先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确实值得商榷。

  首先应当区别,“孕”与“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孕,是指怀孕,腹中怀有胎儿;育,是指生育,胎儿在体内孕育后并分娩。根据《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具备以下情形的才构成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其一,具备合法婚姻关系,已经生育1胎,并且没有获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生育证,且第二胎生育行为已经发生;其二,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不论是第一胎或第几胎,且生育结果发生前或发生后在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期限内未申领结婚证、准生证的。由此可以看出,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理由,认为王晓丽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是难以成立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王晓丽“未婚先孕”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

  综上所述,“未婚先孕”既不属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也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因此,王晓丽所属公司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晓丽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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