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2010年七月某天晚上,他们相约在一起聚会饮酒到深夜。酒后,李某陪王某一起回到宿舍,王某一进门就倒在床上昏睡,李某不放心,问王某有没有事,王某吐着酒气说:“没事!”李某便到别的房间去看电视了。当李某再回到王某房间时,却发现王某已不省人事,而且床上、地上满是呕吐物。李某见状立即拨打120,赶来的医护人员对王某进行诊断,发现王某系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认为王某的死是李某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李某赔偿王某家属2.17万元。
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预料到饮酒过度会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但王某仍然放任自己喝酒且至呕吐程度,因此其自身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但究其原因,王某死亡起因于与李某一起饮酒,且在相互劝让过程中让王某过度醉酒,此后李某又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照顾义务,导致王某醉酒后因呕吐物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故被告李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涉及请客吃饭中的劝酒、醉酒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等问题。同席饮酒者在同伴已经表现出醉酒后,他们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关心义务,还负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酒后已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李某对其继续饮酒进行劝阻,在席后仅仅简单询问后便到其他房间看电视,没有继续观察王某的情况、尽心尽力的照顾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王某因为吸入呕吐物导致窒息昏迷时,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