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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写下欠条 法院判定无效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1 浏览:126
导读: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无效要件可以简单理解为: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②非真实意思表示;③标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如果当事人处于胁迫之下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影响合同的生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受胁迫写下欠条 法院判定无效

 【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公司老板,王某是张某公司一名业务员,张某儿子张某华也在该公司帮着父亲打理生意。张某华和王某年龄相近,平时相处融洽,关系不错。张某华平日花钱大手大脚,没钱的时候也会找王某借些,碍于老板的情面,王某数次借钱给张某华。张某华一次性给王某打了一张38000元的借条,但所借的钱始终没有归还。之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王某工资,王某希望张某华能先将之前的借款还清。王某华催收借款的行为让张某父子很生气,认为公司现在遇到了困难,王某却只顾自己的利益,一味催着还钱。父子二人商量后,于2014年3月8日下午伙同其他两人将王某拉到郊区农村偏僻处,对王某恶语相向,并在胁迫下让王某写下收到张某华还款38000元的收到条、及向张某华借款10000元的借条。待张某父子二人得逞离开后,王某立即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2月,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华归还借款38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华同意支付王某30000元,双方纠纷就此终结。协议还载明王某于2014年2月25日所打38000元的收条无效。

  2016年1月,张某华持王某为其所打的10000元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庭审中,王某称此借条是在胁迫下所写,并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笔录、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时双方调解笔录。

 【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张某华说法不予采信,依法驳回了张某华要求王某偿还10000借款的诉讼请求。

 【小编评析】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情陈述略长,但案情并不复杂。这里的借条、收条等其实就是合同法中的私人借款合同、私人出具的证明借款还清的收款证明。案件起源于一张借条:张某华向王某借款38000元,这张借条系在真实的基础上,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缩写,借条合法有效。之后王某在张某父子的强迫、威胁之下所写的收条、借条,非基于事实情况,而是在王某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遭受威胁和胁迫的情况下所写,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王某当时处于胁迫之下所写的收条、借条均无效。

  案件发生于《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所依据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王某与2015年5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华还清借款,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月,张某华持王某所写“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华只声称王某欠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王某称此借条是在胁迫下所写,并向法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笔录、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时双方调解笔录。张某华无法拿出证据反驳、证明借条的真实合法,且收条和借条系同一天书写,其中一张系胁迫下产生(有法院的调解记录),明显不符合逻辑和生活常理,张某华主张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而王某所出具的公安机关笔录、先前开庭时双方的调解笔录均能证明王某所言系真实有效,遂法院予以采信。因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序,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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