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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非法经营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5-12 浏览:126
导读: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未经许可进行烟草销售的,涉嫌非法经营。那么,非法经营烟草依法应该如何量刑、存在坦白情节的能否从轻处罚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未经许可非法经营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张某丽伙同其丈夫周某通过QQ平台以网络销售卷烟“代理商”身份在互联网上联系销售“A品牌系列”、“进口外烟系列”等各种卷烟,通过QQ联系上线供货商、招收下线卷烟代理,将上线烟款价值加价后卖给下线,使用支付宝账户收、支烟款。其上线向某、陈某、吴某某等供货商通过物流发货等方式将大量“A品牌系列”、“进口外烟系列”等多种卷烟销售给张某丽夫妇及其他“代理商”。开始从事”代理“以来,二人共支付给上线向某等人烟款共计94万元。

 【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查获后,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经查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丽、周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丽系主导经营、周某协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丽、周某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张某丽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小编评析】

  本案系非法经营、售卖烟草引起的刑事犯罪。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张某丽、周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丽、周某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此外,据二人供述的情况来看,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相关法律,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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