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于1996年3月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8月生育儿子张某明,2006年农历4月生育女儿张某莉。2006年秋,张某在北京务工时被砸伤,导致其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2007)法民鉴字第533号法医学意见书证实,其伤残程度属二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原本幸福的家庭分崩瓦解,妻子王某因难以忍受每日辛苦照料工作,开始逐渐疏远张某,甚至在张某最难过、最痛苦的时候对他不管不顾。2009年底,王某带着年幼的女儿离家出走,临行时带走了家中全部积蓄并扔下儿子张某明,导致正在读高中的张某明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于2013年辍学。张某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因无人护理而长满褥疮。在遭到遗弃后,张某和儿子张某明生活极为困苦,曾多次自杀均被他人及时发现而自杀未遂。
归案后,王某对遗弃张某、张某明的事实予以承认。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王某一直承担女儿的抚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王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儿子(未满18周岁,还在上学)和患严重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丈夫负有扶养义务,但是拒绝抚养、带着所有积蓄离家出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符合“行为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应当视犯罪情节对王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考虑到王某一直带着年幼的女儿生活,承担女儿的扶养义务,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1、《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三款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