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底,赵某在自助存取机上办理信用卡还款业务,因疏忽大意,将4700元钱放进存款口后没点击确认就离开了。李某因家人生病常年需要住院治疗,欠下亲戚朋友一大笔钱。当天,李某正好在赵某之后来到ATM机办理取款业务,在看到存取款口的一沓钱一时心动,没有喊回刚刚离去的赵某,而是将钱款据为己有。赵某回家后发现信用卡并未显示还款记录,这才回忆起自己忘按确认键,随即返回寻找未果。后经查看监控,赵某找到李某要求返还4700,但因言语中产生冲突,李某拒绝还钱。之后赵某以不当得利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因家人生病,已经欠下一大笔钱,目前手边没有可供支配的钱。经过和赵某沟通、组织双方调解,赵某同意李某按照每月还款1000元的标准,分期付清欠款。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义务。比如,售货时无故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等,都是典型的不当得利行为。在不当得利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因为另一方获利而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这二类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还形成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对于不当得利,应该及时和失主联系、及时归还,这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义务。法律通常对不当得利的数额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捡拾价值超过一定数额财物拒不归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