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21时许,孟某醉酒后到某住宅小区无故骚扰单身女性王某,当地公安局分局接警后,将孟某带至公安分局进行询问,期间孟某无故辱骂民警并殴打协警,民警张某上前制止时,被孟某以肘部击伤鼻部。经鉴定,张某鼻部右侧鼻骨、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孟某悔罪态度良好,积极与张某赔礼道歉、并主动协商赔偿事宜,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取得张某的谅解。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对孟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孟某酒后无故辱骂、殴打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孟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法律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孟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取得张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可以依法酌情对孟某减轻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法院对孟某做出了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