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和王丽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协议离婚后,4岁的孩子随前妻生活,李华按月给付抚养费。2018年3月份,李华得知前妻再婚后将孩子的姓改成继父的姓,十分气愤,认为王丽给孩子改姓的行为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既然这样,孩子连姓都改了,自己就没必要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了。王丽得知李华的说法之后表示,既然孩子跟了她她就有权给孩子改姓,而抚养费必须照给。二人争执不下,谁也不服谁,竟一时扭打起来闹进了派出所。
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要给孩子改姓必须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如果孩子满18周岁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姓名。本案中,王丽未经孩子父亲的同意,擅自给四岁的孩子改姓,违反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遵从李华的意思,将孩子的姓改回来。至于李华所说的不支付抚养费的话语,则更加不能成立。父母离婚不影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父亲或母亲不能以离婚或是另一方带孩子再婚或改姓为理由拒绝履行。因此,李华的这一说法也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