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明今年19岁,李某华今年14岁,二人系朋友和同村村民。某天中午吃过午饭后,二人闲着无事在村内闲逛,不知不觉中走到了村口,见到同村村民孟某家门口趴着一条酣睡的黄毛狗,王某明心生坏水儿,对李某华说:“你看这条狗这么瘦小肯定脾气好,你拿块石头砸它一下!”李某华也想取乐,遂听从了王某明的话,拿起一块小石头朝狗砸去,狗受到挑衅后朝二人狂吠,王某明见势不妙,脚底抹油跑了,而李某华被响亮的狗叫声吓蒙了,来不及逃跑,小腿被狗咬伤,李某华的父母为此花去医疗费400元。后李某华的父母向孟某索要医药费被拒,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孟某和王某明一起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当地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达成调解,由王某明承担医疗费的80%,李某华的监护人承担剩余20%。孟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李某华被他人饲养的狗咬伤,其父母向动物饲养人索要医药费被拒绝,李某华父母不知道该向谁索要医药费,遂将孟某和王某明一同告上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孟某饲养的狗之所以咬伤李某华,是因为王某明唆使李某华用石子砸狗。也就是说,孟某非本次侵权事件的引发者,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从案情简介中我们也可知道,李某华今年14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之所以丢石子砸狗、被狗咬伤,是因为王某明教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明作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李某华实施侵权行为(丢石子砸狗),进而导致李某华被狗咬伤,砸石子和被狗咬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但是李某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该由王某明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华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到李某华还是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述案件调解结果为王某明承担医疗费的80%。李某华父母承担剩余20%。至于动物饲养人孟某,其不是本次侵权事件的引发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