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举案说法

骗取虚假鉴定意见后放弃控告 行为如何定性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6-10 浏览:126
导读: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那么,在发生争执之后受轻微伤,一方为了报复另一方故意划伤自己,骗取伤情鉴定意见欲控告对方故意伤害,但是后来又放弃这一念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定性这一行为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骗取虚假鉴定意见后放弃控告 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介绍】

  程某华与李某云同为长途客车的营运人,因二人系经营同一线路,经常因为争抢客源而发生争执。2010年11月,李某云以程某华抢了他的客人为由和程某华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程某华用起子将李某云肩膀处扎伤,李某云也将程某华胳膊扎伤。后李某云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华得知此事后为报复李某云,就把自己的伤口划得更深、更长,骗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轻伤鉴定。程某华拿到鉴定结果后欲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云故意伤害,在家人的劝说下程某华放弃了控告李某云的想法,轻伤鉴定书也被随手扔在家中。后李某云听说程某华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认为程某华作虚假伤情鉴定讹诈自己,就以程某华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经讯问,程某华如实陈述了自己加重伤情骗取轻伤鉴定的事实。

 【意见分歧】

  对于程某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下列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华的行为构成伪证罪。根据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 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可知,程某华故意将自身伤情加重,意图使李某云受到法律追究,系意图陷害,并且伪证罪并不要求起到陷害他人的实际后果,故应以涉嫌伪证罪追究程某华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华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从案情陈述中我们可知,程某华在主观上有意图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有借题发挥、夸大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程某华的行为在主客观上符合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有关规定,应以诬告陷害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程某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小编评析】

  结合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分析认为程某华的行为应当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应当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程某华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程某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这一前提条件,而且在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程某华尚未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也就是说根本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此外,从犯罪主体上来说,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而本案中主体显然为一般主体,故不构成伪证罪。

  第二,程某华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上面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程某华首先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李某云和程某华在纠纷中互有伤害,程某华在得知李某云鉴定为轻微伤后,将自己的伤口划得更深、更长,从而骗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轻伤鉴定。而从这里也可以明显看出,程某华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为程某华很清楚,自己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李某云将会被以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追究。从上面主客观因素分析,程某华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

  第三,程某华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程某华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程某华在家人的劝说下放弃了控告李某云的想法,轻伤鉴定书也被随手扔在家中,在这里程某华由于主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对李某云造成实际的伤害。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所以虽然程某华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具备犯罪中止的条件,且未对李某云造成损害,应当免除程某华的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