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李某因怀疑自己妻子与同村村民王某有染,便驾车尾随王某,当行至所在村附近时,电话通知其亲友将王某强行拦下,对王某进行殴打,并以王某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由,向王某索要现金2万元。几日后,李某又伙同他人在乡镇医院内将王某拦下,对王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闻讯赶来的王某弟弟划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后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案件系情感纠纷引起,属于“第三者”问题。我国《婚姻法》仅仅表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义务,并未对“婚外情”、“第三者”等做出规定,这些目前更多的是存在于“道德层面”,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处理情感纠纷不当,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王某)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案件中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涉及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