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8日下午,王某与邻居马某因建房发生矛盾引起争执,双方言差语错,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马某拽倒在地,造成马某胸部右侧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马某的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5月8日,王某家人赔偿马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5000元,取得了马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王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考虑到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马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法应对王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案件系邻里纠纷引发,马某是在双方互殴时受伤,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王某的刑事责任。王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已经赔偿马某经济损失,取得了马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可以适用缓刑。因此,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