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李某系朋友,王某无意中得知李某会造枪,便请求李某为其造枪。李某在告知王某造枪所需的材料及购买地点后,王某购买了钢管、螺丝、弹簧及枪托交给李某,后李某用这些材料加工制造成一支能发射钢珠的长枪交予王某。2014年11月,王某与妻子苏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遂持枪对妻子进行恐吓。苏某从王某手中夺枪后欲将枪支摔毁,岂知枪支瞬间走火,误将苏某腿部击穿,后苏某住院治疗。2015年4月16日,王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王某再次拿出枪支并开枪恐吓其妻苏某。王某女儿无法忍受遂将父亲枪支夺走,带母亲藏在邻居家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案中,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与李某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王某与李某共同非法制造枪支后持有该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应对王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考虑到王某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项,系牵连犯罪,应选择“从一重罪处罚”,不宜数罪并罚。因此,法院最终对王某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量刑,判处其有期徒三年零六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